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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实行课程考核学分绩点记分办法的通知
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:2017-09-13
院属各单位:
根据燕山大学《关于实行课程考核学分绩点记分办法的通知》(燕大教字〔2016〕17号)的规定,经学院研究,决定自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实行学分绩点记分办法,并采用加权平均分绩点(GPA,GradePoint Average)对学生的学业总成绩进行测评。具体内容如下:
一、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
课程考核成绩的记载,采取百分制和五级九段制(A+、A、B+、B、C+、C、D+、D、F)。以百分制记分的,60分以上(含60分)为合格,取得该课程学分;以五级九段制记分的,D以上(含D)为合格,取得该课程学分。
二、绩点与成绩的换算关系
采用4.5分制绩点计算办法,其与“百分制”、“五级制”记载的课程成绩对应关系如下:
百分制
五级制
对应绩点
96-100
A+
4.5
90-95
A
4.0
85-89
B+
3.5
80-84
B
3.0
75-79
C+
2.5
70-74
C
2.0
65-69
D+
1.5
60-64
D
1.0
60以下
F
0
计算加权平均学分绩点应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有效数字。
四、附则
1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,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2、本通知由亚搏电子竞技(中国)有限公司教务部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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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8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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